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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导则资料:第四章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水环境标准

发表时间:2017/12/4 10:10: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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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一)现状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应能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面水环境影响较显著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进行的调查,能全面说明与地面水环境相联系的环境基本状况,并能充分满足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2)在确定某项具体工程的地面水环境调查范围时,应尽量按照将来污染物排放进入天然水体后可能的达到水域功能质量标准要求的范围、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纳水域的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来决定。

(3)河流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大小、河流规模来确定排放口下游应调查的河段长度。

(4)湖泊、水库以及海湾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的大小来确定调查半径或调查面积(以排污口为圆心,以调查半径为半径)。

(二)现状调查时期

水环境现状调查的时期与水期(潮期)的划分相对应。河流、河口、湖泊与水库一般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划分;海湾按大潮期和小潮期划分。

对于北方地区,也可以划分为冰封期和非冰封期。

评价等级不同,各类水域调查时期的要求也不同。表4-3列出了不同评价等级时各类水域的水质调查时期。

当调查区域面源污染严重、丰水期水质劣于枯水期时,一、二级评价的各类水域应调查丰水期,若时间允许,三级评价也应调查丰水期。

冰封期较长的水域,且作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渔业用水时,应调查冰封期的水质、水文情况。

(三)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原则与内容

应尽量向有关的水文测量和水质监测等部门收集现有资料,当资料不足时,应进行一定的水文调查(测量)与水质调查(监测),特别需要进行与水质调查同步的水文测量。一般情况,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其他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可进行补充调查。

水文测量的主要内容(对象)与拟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密切相关。在采用数学模式时应根据所选用的预测模式及应输入的水文特征值和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其内容。

与水质调查同步进行的水文测量,原则上只在一个时期内进行。它与水质调查的次数和天数不要求完全相同,在能准确求得所需水文要素及环境水力学参数的前提下,尽量精简水文测量的次数和天数。

一般应调查的河流水文特征值为:河宽、水深、流速、流量、坡度、糙率及弯曲系数;环境水力学参数主要为:迁移、扩散及混合系数等水质模式参数。

1.河流

河流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主要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河流平直及弯曲情况(如平直段长度及弯曲段的弯曲半径等)、横断面、坡度(比降)、水位;水深、河宽、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温、糙率及泥沙含量等,丰水期有无分流漫滩,枯水期有无浅滩、沙洲和断流,北方河流还应了解结冰、封冰、解冻等现象。

在采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按照河流常用水质数学模式涉及的环境水文特征值与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

河网地区应调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关系,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变化特点。

2.感潮河口

感潮河口的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和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除应包括与河流相同的内容外,还应有:感潮河段的范围,涨潮、落潮及平潮时的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横断面形状、水面坡度以及潮间隙、潮差和历时等。

在采用水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河流规模,按照河口常用水质数学模式涉及的环境水文特征值与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

3.湖泊与水库

应根据评价等级、湖泊和水库的规模决定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其中主要有:湖泊水库的面积和形状,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流入、流出的水量,水力停留时间,水量的调度和贮量,湖泊、水库的水深,水温分层情况及水流状况(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环流的流向、流速及稳定时间)等。

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的等级及湖泊、水库的规模,按照湖泊、水库水质数学模式涉及的环境水文特征值与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

4.海湾

海湾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的特点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海岸形状,海底地形,潮位及水深变化,潮流状况(小潮和大潮循环期间的水流变化、平行于海岸线流动的落潮和涨潮),流入的河水流量、盐度和温度造成的分层情况,水温、波浪的情况以及内海水与外海水的交换周期等。

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海湾特点、污染物特性等,按照海湾水质数学模式涉及的环境水文特征值与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

(四)点污染源调查

1.原则

点污染源调查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补充现场调查或测试。

点污染源调查的繁简程度可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如评价级别较高且现有污染源与建设项目距离较近时应详细调查。

在通过收集或实测以取得污染源资料时,应注意其与受纳水域的水文、水质特点之间的关系,以便了解这些污染物在水体中的自净情况。

2.基本内容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1)点源的排放:调查确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

(2)排污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

(3)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

(4)废(污)水的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进、出水的水质状况等。

(五)非点污染源调查

1.原则

非点污染源调查基本上采用收集资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

2.基本内容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1)非点污染源概况:原料、燃料、废弃物的堆放位置、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堆放点的地面铺装及其保洁程度、堆放物的遮盖方式等。

(2)非点污染源的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与处理情况:应说明非点源污染物是有组织的汇集还是无组织的漫流;是集中后直接排放还是处理后排放;是单独排放还是与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共同排放等。

(3)非点污染源的排污数据:根据现有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引起非点源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料、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性质选定调查的主要水质参数,调查有关排放季节、排放时期、排放量、排放浓度及其他变化等数据。

(六)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选择原则

1.水质调查原则

水质调查时应尽量使用现有数据资料,如资料不足时应实测。

2.水质参数选择原则

所选择的水质参数应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

常规水质参数以GB3838-2002中提出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磷以及水温为基础,根据水域类别、评价等级、污染源状况适当删减。

特征水质参数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

(七)河流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水质取样断面设置原则

一般情况下应布设对照、控制、消减三种类型的断面,取样断面的布设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

(2)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3)水文特征突然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应布设取样断面。

(4)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5)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2.取样断面上水质取样垂线设置原则

每个断面处按照河宽布设水质取样垂线。

当河流断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3.垂线上水质取样点设置原则

每根垂线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l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o

4.水样的对待

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他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八)河口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

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九)湖泊、水库水质取样位置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水质取样位置设置原则

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设置主要考虑污水排放量、评价工作等级,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积布设水质取样垂线。

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2)小型湖泊、水库

2.取样位置上水质取样点设置原则

每个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0.5m;

平均水深≥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m和斜温层以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2)小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0.5m处设一取样点;

平均水深≥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湖库底≮0.5m处各设一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小型湖泊与水库:如水深<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深≥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十)海湾水质取样位置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水质取样位置设置原则

海湾水质取样位置的设置主要考虑污水排放量、评价工作等级,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积布设水质取样位置。

在海湾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且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2.取样位置上水质取样点设置原则

每个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在水深≤10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与海底的距离≮0.5m;

在水深>10m时,在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海底≮0.5m处分别设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混合成一个水样,但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混合。

(十一)特殊情况的要求

对设有闸坝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其流动状况,在排洪时期为河流流动;用水时期,如用水量大则类似河流,用水量小时则类似狭长形水库。这种河流的取样断面、取样位置、取样点的布设等可参考河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我国的一些河网地区,河水流向、流量经常变化,水流状态复杂,特别是受潮汐影响的河网,情况更为复杂。遇到这类河网,应按照各河段的长度比例布设水质采样、水文测量断面。水质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等可参照河流、河口的有关规定。调查时应注意水质、流向、流量随时间的变化。

(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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