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原则
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是评定与估价建设项目各生产阶段对地面水的环境影响,它是环境影响预测的继续。原则上可以采用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或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
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评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背景值)时,评价时注意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
地面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与其影响预测范围相同。确定其评价范围的原则与环境调查相同。
所有预测点和所有预测的水质参数均应进行各生产阶段不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应有重点。空间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质急剧变化处、水域功能改变处、取水口附近等应作为重点;水质方面,影响较重的水质参数应作为重点。
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
(二)评价所需基本资料
评价水环境影响所需的基本资料包括以下凡个方面:
(1)水域功能是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基本资料,通过水域功能调查来确定。调查的内容包括各类用水情况、供需关系、水质要求以及渔业、水产养殖等所需的水域面积等,并应注意地面水与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
(2)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所采用的水质标准应与环境现状评价相同。河道断流时应由环保部门规定功能,并据此选择标准,进行评价。
(3)规划中几个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如5年)内兴建并向同一地面水域排污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各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或允许利用水体自净能力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未做规定的可以自行拟定并报环保部门认可)。向已超标的水体排污时,应结合环境规划酌情处理或由环保部门事先规定排污要求。
(三)单项水质因子评价方法
一般常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单项水质因子的评价。
单项水质因子i在第j点的标准指数:

溶解氧(DO)的标准指数为:

pH值的标准指数:

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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