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采样和测量技术
4.1 采样方式
4.1.1 当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浓度和(或)其排放速率变化范围很大(排放流量的变化范围在±50%~±100%甚至更大)时,或当出现计划外释放的可能性较大或预计计划外的释放会带来较严重的环境或社会危害时,应当采用连续和比例采样。
4.1.2 当流出物中所有的放射性核素浓度相对恒定,并且不会发生异常变化时,可采用定期采样。
4.1.3 对于连续排放和间歇排放,都应当根据4.1.1和4.1 .2的规定,决定是采用连续采样或者定期采样。
4.1.4 当核设施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以致发生计划外释放时,应及时安排专门采样。
4.2 采样技术
4.2.1 采样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
4.2.1.1 及时性:必须在所要求的时刻或时间间隔内取得足量的样品。
4.2.1.2 代表性:应确保样品的成分中包含流出物中的全部放射性核素,除了为满足测量技术的要求而进行的浓集或稀释以外(在这种情况下,浓集或稀释因子是预知的或者是可以计算的),不产生附加的稀释或浓集效应。
4.2.2 原则上,凡是能满足4.2.1要求的采样技术均可采用,但应尽量采用标准的采样技术。暂时没有标准的采样技术或因为其他原因而需要采用非标准的采样技术时,必须预先得到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4.2.3 对于气载流出物,应采用的采样技术按有关规定执行。
4.2.4 对于液态流出物,间歇排放时,应在废水罐中的废液得到充分搅拌后再采样。连续排放时,若流速变化大,应采用正比采样;若流速相当恒定,可进行定期采样。
4.2.5 对于常规监测,为了减少因估价释放放射性废物的后果所需要的详细测量的工作量,可以将单个的代表性样品的一部分或全部混合成混合样品。
4.2.6 在任何监测点范围内选择采样点时,在保证采样代表性(整体的代表性或局部的代表性)的同时,要考虑可接近性和可行性。
4.3 测量方式
4.3.1 流出物监测的测量有两种方式:直接测量和采样后的就地测量或实验室测量。这两种方式可单独使用,必要时还可同时使用,以便相互验证或补充。究竟采用哪种测量方式,由对数据的准确度的要求或由测量的技术发展水平决定。
4.4 测量技术
4.4.1 测量技术应满足管理限值或运行限值提出的要求。
4.4.2 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测量技术。暂时没有标准的测量技术而需要采用非标准的测量技术时,必须用书面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在得到认可后方可采用。
4.4.3 在与4.1.1所述相同的条件下,用直接测量的方式进行监测时,应采用连续测量。凡用于连续测量的装置,其最低可探测限应达到或小于运行限值的百分之一,其量程的宽度应能满足计划外释放的测量要求,必要时应安装具有几个触发阈值的连锁报警装置。
4.4.4 在关键的排放点,为了在常规监测之外还能呼靠地监测事故释放,要安装两套互相独立的监测装置。其中的一套用于常规监测,另一套用于事故监测。用于事故监测的装置,要求测量范围大(例如采用灵敏度较低的或带屏蔽的探测器)并附有报警装置。
4.4.5 实验室测量是对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进行全分析的可靠方法,应尽可能减小或消除干扰因素,制备浓缩的适于测量的样品,以达到比直接测量或就地测量所能达到的灵敏度更高的灵敏度。
4.5 质量保证
流出物的采样和测量应执行GB11216《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中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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