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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备案制
《决定》规定:对不使用政府资金,也不在国家禁止和核准范围的其他投资项目,无论 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由投资者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决定》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 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1)推行备案制的意义。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 真正确立各类投资主体地位、落实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备案制工作,有利 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动向,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 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人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2)备案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效力。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即: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 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审查的具体内容由各地制度的备案制办法明确规定,并在备案审查时严格执行。
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时,凡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人标准的 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凡是备案制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
容,一律不得审查。对于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要从各自 角度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3)备案的程序。在投资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规定的备案文件之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按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投资者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投资者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 续。其后,投资者即可自行组织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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