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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第七章6

发表时间:2012/1/4 9:10: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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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第七章

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 方针;二是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三是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 布局;四是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

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二是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 许可提供依据。

乡镇级规划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

到实地;二是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图上。

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下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政府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控制指标。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 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 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 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 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体现如下的原则: 一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是我国人民衣食的主

要来源,是农业的基础用地,必须保证一定的数量,才能满足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对农产 品的需要,因此,必须严加保护,不能随便改变其农业用途。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每年都需要增加一些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的用地规模。

二是要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我国虽然土地总面积很大,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

积只有 0.738 公顷,只是世界人均土地面积的 1/3 左右。同时,由于不能利用的山川、沙 漠和戈壁占据较大比例,实际可利用的土地数量更小。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建设用地的数量快速增加,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尽量发挥有限的土 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级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必须注意土地的合理利用, 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是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需要使用土地,

土地规划要在基本保证各部门和各地区发展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土地的用途,尽量实现时 间、空间、数量和效益的结构优化。为此,在进行土地规划时要进行深人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分析需求与供给情况,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系统的规划。

四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土地的利用直接对生态环境造成

影响,为了改变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在耕地有限的情况下,近几年国家拨付资 金和物资,大面积开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和退耕还湖,表明环境保护在我国土地使用中的地位之重要。因此,在制定土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特别注意可能对环境和生态 造成影响的土地使用问题,尽量减少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作用。为了保障有限的土地可持续利用,在制定土地总体规划时要对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碱化

以及土地污染、土地损毁和土地贫瘠化的问题加以重视,防止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可利用土 地数量的减少。

五是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目前我国尚有一部分可利用的土地没有开发, 还有一些废旧矿区和工业用地没有实现复垦,为保证耕地数量的稳定,在土地总体规划中必须制定开发复垦耕地的规划,做到占用耕地与新开发耕地、复垦耕地总量的平衡。为此,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 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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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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