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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土地的权属规定 我国的《宪法》和《土地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改变等等作了具体的 规定。
(1)土地所有权 我国的土地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 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 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 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 定办理。
(3)土地权属的转让
《土地法》规定,我国允许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对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可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 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30 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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