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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依据:国务院在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3、特点:一是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二是征税对象为国有土地;三是征收范围比较广;四是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4、纳税义务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6、税收优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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