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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基金监管
基金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的基金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规范基 金发行和交易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基金发起与设立的监管,对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的主体资格和行为的监管,以及对基金交易活动的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并须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基金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
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且只有经证监会核准后,才 能担任基金管理人,未经核准的基金公司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须经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
对基金当事人行为的监管,主要是监管、约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一是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法募集基金,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 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等等。
且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是基金托管人必须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等。
基金交易活动的监管。重点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和基金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者活动,如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等等。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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