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考生学习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课程,掌握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教材重点,小编精心汇集了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相关复习重点和考试试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认真贯彻土地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各级政府必须按经批准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使用进行管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 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 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 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2.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对经批准的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 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7.3 建设用地政策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潮期,每年都要征用一些土地用于城市和项目建设。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 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 土地管理制度”。因此,必须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
的控制和引导。
7.3.1 建设用地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政府规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无偿划
拨,二是有偿转让使用。
(1)无偿划拨的建设用地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属于以下范围的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
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
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001 年 10 月 22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又具体把可以申请以划拨形式获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划分为: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 设施用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非营利性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铁路交通设施用地,公路交通设施用地,水路交通设施用地,民用机场设施用地和特殊用 地等 19 类,并在每类中列出了详细的目录。国务院 2001 年 5 月 30 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 突破。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
再符合该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
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 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相关文章推荐:
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第七章更多关注: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