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考生学习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课程,掌握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教材重点,小编精心汇集了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的相关复习重点和考试试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国务院规定,以下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 市以及人口在 50 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在建设项目征用下列土地时,也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
3)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还有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下列建设项目:
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军事设施;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 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规定需要国务院批准或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 占用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 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国务院审批用地的程序
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建设用地请示,并附对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 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建设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 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 字样。其中,按有关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缴纳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相关文章推荐:
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第七章更多关注: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