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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第七章3

发表时间:2011/12/28 10:47: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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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第六章

2)国有土地的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除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 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转让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

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 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土地权属争议 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

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7.1.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按用途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国家对土地的管制原则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

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 用土地。

(1)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我国的紧缺资源,必须合理使用,并予以保护。国家对保护耕地的问题非常重

视,1986 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对耕

地进行保护,之后,又在多个文件中对保护耕地做了规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 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 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 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土地法》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 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 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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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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