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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第七章4

发表时间:2011/12/28 10:47: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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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第六章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农田特定保护 区域被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按国家规定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以上。基本农

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是保障我国人民生活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 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 入工程概算。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

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 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 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4)鼓励土地开发 我国各地都有一些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发这些土地可以补充耕地,增加建设用地。

因此,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 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

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 河滩地。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对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

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 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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