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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 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 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5)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
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
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7.4 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务院 2001 年 5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使 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 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 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7.4.1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2002 年 4 月 3 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指 出“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招标、拍卖、挂牌的内容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
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 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 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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