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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1)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 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二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
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三是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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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的意见;四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五是要坚 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
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3)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
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级的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2.2.3 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1)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 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级总体规划 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 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2)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
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
2.2.4 规划的审批管理
(1)规范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2)明确审批权限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 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级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2.5 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
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 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经评估 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需要报批、 公布的要履行报批、公布手续)。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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