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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建设用地分为两种方式获得,一是出让方式,由政府土地部门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二是征收方式,经政府批准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3)征收农民土地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转为建设的用地,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征地。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建设用地回收
对于国有土地,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建设单位的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征地实施监管
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征用土地之后进行监管。
一是要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二是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是征地批准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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