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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胶合工艺要求
F.0.1 胶合构件的胶合应在室内进行,在整个胶合和养护过程中,室温不应低于16℃。
F.0.2 为保证指接接头的质量,制作时,应在专门的铣床上加工;所采用的刀具应经技术鉴定合格;所铣的指头应完整,不得有缺损。
F.0.3 木板接头铣、刨后,应在12h内胶合。胶合时应对胶合面均匀加压,指接的压力为0.6~1.0N/mm2。指接加压时,应在指的两侧用卡具卡紧,然后从板端施压。接头胶合后,应在加压状态下养护24h(若用高频电热加速胶的固化,则可免除养护,但电热温度及时间应经试验确定)。
F.0.4 木板应在完成其指接胶合工序后,方可刨光胶合面,刨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胶合面应密合,无局部透光;个别部位因刀口缺损造成的凸痕,不应高出板面0.2mm;
2 在刨光的木板中,靠近木节处的粗糙面长度不应大于100mm;
3 采用对接接头的两木板,其厚度偏差不应超过±0.1mm。
F.0.5 木板刨光后,宜在12h内胶合,至多不超过24h,木材上胶前,还应清除胶合面上的污垢。
F.0.6 木板上胶叠合后应对整个胶合面均匀加压。对于直线形构件压力应为0.3~0.5N/mm2。对于曲线形构件,压力应为0.5~0.6N/mm2。
F.0.7 为保证胶合构件在进入下一工序前胶缝有足够的强度,构件胶合的加压和养护时间应符合表F.0.7的要求。当采用高频电热或微波加热时,胶合加压及养护时间应按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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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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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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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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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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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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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持续时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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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拱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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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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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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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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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拱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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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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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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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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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形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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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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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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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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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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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及卸压后养护的总时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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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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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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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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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8 胶合构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缝局部未粘结段的长度,在构件剪力最大的部位,不应大于75mm,在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所有的未粘结处,均不得有贯穿构件宽度的通缝;相邻两个未粘结段的净距,应不小于600mm;指接胶缝中,不得有未胶合处;
2 胶缝的厚度应控制在0.1~0.3mm之间,如局部有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其长度应小于300mm,且最大的厚度不应超过1mm;
3 以底层木板为准,各层板在宽度方向凸出或凹进不应超过2mm;
4 制成的胶合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5mm,且不应超过设计尺寸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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