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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木结构防护
11.0.1 木结构中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潮和通风措施:
1 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3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保温层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11.0.1-1和图11.0.1-2);
4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5 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
6 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11.0.2 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11.0.3 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进行药剂处理。
1 露天结构:
2 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 檩条、搁栅、柱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4 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木构件;
5 承重结构中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腐朽或易遗虫害的木材。
11.0.4 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采用。
注:1 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2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11.0.5 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11.0.6 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药剂。
11.0.7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规定的最低要求。
考试用书:2012年结构工程师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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