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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 考点10-2011年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发表时间:2011/2/24 11:38: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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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考生复习2011年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基础科目,此 处特地针对砌体结构这个考点进行整理,希望可以对参加2011年注册结构工程师考 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三、设计使用年限

砌体结构和结构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在正常维护下,必须保持适合使用,而不需 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可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确定。

四、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建筑结构应按表16—2—1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用。

注:1.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对地震区的砌体结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根据建筑物重要性区分建筑物类别。

3—1 无筋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

一、受压构件

(一)受压特点

砌体结构构件中,轴心及偏心受压构件是最基本的构件。在轴心荷载作用下,砌体截 面中应力为均匀分布(图16-3-1a)。随着荷载偏心距的增大,受力特性将发生很大变化。当偏心距不大时,整个截面受压,由于砌体的弹塑性性能,截面中的应力呈曲线分布(图16-3-1b)。当偏心距加大,远离荷载的截面边缘,由受压逐渐过渡到受拉。当受拉边缘的应力大于砌体沿通缝截面的弯曲抗拉强度时,砌体受拉区将出现沿截面通缝的水平裂缝(图16-3-1c),随着裂缝的开展,受压区面积减小。对出现裂缝后的剩余截面,纵向力的偏心距将减小(图16-3-1d),故裂缝不至于无限制地发展,以致使构件破坏,而是在剩余截面和减小偏心距作用下达到新的平衡,这时压应力仍可增大,随着荷载的不断增加,裂缝不断开展,旧平衡不断破坏而达到新的平衡,当剩余截面减小到一定程度时,导致砌体受压边出现竖向裂缝,最后导致构件破坏。

破坏时,虽然砌体受压一侧的极限变形和极限强度比轴压构件高,但由于压应力不均匀的加剧和受压面积的减少,截面所能承担的轴向力将随偏心距的加大而明显下降。必需指出的是,在破坏时,砌体受压一侧的极限变形及极限强度均比轴压为高,因为受压部分的砌体,具有局部受压性质,故强度有所提高,提高的程度随偏心距的增大而加大。现行规范采用偏心影响系数φ来反映截面承载力与偏心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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