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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E.1 方法概要
E.1.1 胶的胶粘能力,可根据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试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胶,其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 E.1.1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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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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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值(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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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松等软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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栎木或水曲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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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态 湿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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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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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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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材料要求
E.2.1 胶合用的木材,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
E.2.2 胶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温下测定时,不应少于2h。
E.2.3 胶合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
E.3 试件制备
E.3.1 试条由两块25mm×60mm×320mm的木板组成(图 E.3.1a)。木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角。不得采用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试条胶合前应经刨光,胶合面应密合,边角应完整。胶合面应在刨光后2h内涂胶。涂胶前,应清除胶合面的木屑和污垢。涂胶后应放置15mm再叠合加压,压力可取0.4~0.6N/mm2。在胶合过程中,室温宜为20~25℃。
试条在加压状态下放置24h,卸压后再养护24h,方可加工试件。
E.3.2 试件加工
将试件各截成四块,制成四个剪切试件。
试件刨光后应采用钢角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面垂直,端面必须平整。试件受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
E.4 试验装置与设备
试件应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中,在小吨位(一般为40kN)的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试验机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考试用书:2012年结构工程师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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