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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价格管理
第二节 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和规则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五大步骤

二、价格听证制度
(一)性质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各方面,对价格制定、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范围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 )。
A公用事业价格
B审议价格
C公益性服务价格
D相关价格
E自然垄断价格
答案:ACE
听证的具体项目由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分为:中央听证目录和地方听证目录;
容易依法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实行听证,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听证的,自动进入听证目录;没有规定的,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实行听证;
中央听证目录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
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
电信基本业务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及移动电话费、月租费
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下列商品或服务价格中,没有列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听证目录的是( )。
A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B公园景点门票价格
C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
D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
答案:B
(三)听证的组织
组织机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听证人:一般设3-5名。职责:听取参加人的意见,并进行询问;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会的参加人
记录员
旁听席和记者席
(四)参加人的组成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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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消费者可:
自愿报名、随机选取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经营者:
自愿报名、随机选取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2)权利和义务:向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了解相关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五)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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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
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并提交听证方案和成本监审报告。
听证会30日前,公布参加人、旁听人、新闻媒体等的名额和产生办法;15日前,公布名单
(2)举行
必须有2/3以上的参加人出席
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多次举行
(3)听证报告、定价决定
听证人整理出听证报告: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参加人的意见;对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上交定价机关,作为定价决策依据。
(4)简易程序
只设主持人
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组成
议程简化
(六)听证的法律责任
(1)定价机关
该听证而未听证的,定价无效,责令改正;直接的主管和负责人员,行政处分。
(2)价格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违反规定举行,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及负责人员,行政处分。
(七)价格听证实践
垄断行业、公共服务部门直接与政府谈判与消费者、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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