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第十章讲义3

发表时间:2011/11/1 11:52: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网校为了广大学员能够顺利通过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特意整理了2012年价格鉴证师有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广大学员有效的复习。

 三、土地价格管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耕地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如现有标准无法保证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其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如果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能保证农民生活水平的,可用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予以补贴。

(二)国有土地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杠杆,是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重要依据。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文章:

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辅导讲义汇总

编辑推荐: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网络课堂让你一次通过考试

点击进入价格鉴证师考试论坛进行交流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