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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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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价格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再次注册及变更注册等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
1、提交材料
①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原件);
②《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1份;
③同版彩色免冠2寸照片1张;
④价格鉴证师刻章费。
2、注意事项
①《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封面须加盖所在注册单位公章(在“申请人单位”处),公章必须和填写的单位名称一致;
②注册单位必须是价格评估类中介机构或“价格认证中心”,不可以是“物价局”等行政机关;
③表中所列项目不能有空项,空白项目填“无”。
(二)价格鉴证师再次注册
1、提交材料
①《价格鉴证师再次注册申请表》1份;
②《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或原注册证贴页(原件);
③有效期内参加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证书(原件);
2、注意事项
①《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申请表》上所有项目要填列完整,不能有空项;
②表中粘贴照片为1寸免冠彩色照片;
③审核机关意见栏应按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尚没有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需同时提交同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三)价格鉴证师变更注册
1、提交材料
①《价格鉴证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份;
②《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或原注册证贴页;
2、注意事项
①《价格鉴证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上所有项目应填列完整,不要空项;
②变更表第二行“执业单位”必须填变更后准备执业的单位名称,不是填变更前所执业的单位名称;
②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执业单位名称,应同所加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原执业单位意见栏应填写“同意调出”,新执业单位意见栏应填写“同意调入”;
③原执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减少后,其从业人员应满足本单位机构资质对从业人员数量及资格的最低要求。否则,原执业单位的机构资质证书将予以注销;
④尚没有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需同时提交同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价格鉴证师注册以市为单位进行,省中心今后将一律不再受理个人或个别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各市将申请人申报的有关资料审核后,集中报省办理。此前存在遗留问题的,请有关市与当事人认真沟通、补齐材料后,于10月底前集中报省办理。各地向省上报材料时,请附《注册价格鉴证师登记管理表》。价格鉴证师注册所需表格,在“山东价格鉴证网”下载专区下载。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务必加强管理,安排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联系人:张丽联系电话:0531-86974862邮箱:zhangli@sdpa.gov.cn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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