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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政策法规辅导资料5

发表时间:2012/12/11 14:15: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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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复习资料(1)在考试中占重要分值,为了方便大家统一复习,中国价格鉴证师考试网针对知识点重新编排整理,希望对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和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的含义

政府制定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2.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

《价格法》第18条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限于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品种范围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3.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依据

《价格法》第21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4.政府定价目录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要应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价格法》。

中央定价目录规定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

(二)政府价格决策制度

1.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

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作了规定,包括受理申请、初步审查、调查、集体商议、价格公告、跟踪监测和定期审查。

2.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3.政府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

集体审议可采取审价委员会审议、司长办公室审议或其他形式。

4.专家评审价格制度

专家评审的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成本复杂或分类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可以采取组建专家组的形式进行评审,其他项目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或由有关专家分别提出评审意见的形式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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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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