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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律基础》辅导讲义(32)

发表时间:2011/11/16 13:17: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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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辅导讲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38个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认定

1、关于安乐死问题。安乐死在本质上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

当然,安乐死杀人与一般杀人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安乐死杀人主观上是为减轻病人临死前的痛苦,客观上是经病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请求或者同意,而一般杀人不具有上述特征。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允许安乐死,即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目前世界上只有荷兰真正实现了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目前对消极安乐死,即为病人无痛苦地提早死亡,经病人本人请求或者近亲属同意,采取放弃治疗、撤除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

而对于积极安乐死,即为使病人无痛苦地提早死亡,经病人本人请求或者近亲属同意,采取注射针剂、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行为,一般仍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

教材观点:施行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

2、经他人同意、请求而将其杀害或者帮助他人自杀,属于故意杀人罪。

3、故意杀人罪与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分(教材为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应以放火等方法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区分标准。如果放火等方法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例如基于杀人故意在偏僻之处焚烧独户房屋致使他人死亡的,应定故意杀人罪。否则,就应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以放火等方法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着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以整体法规定之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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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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