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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行政诉讼法仲裁法3

发表时间:2011/6/27 9:12: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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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① 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第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⑴ 一般地域管辖:

①未经复议机关复议而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 →原行为机关为被告→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维持→原行为机关为被告→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②复议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⑵ 专属管辖:

被告所在地A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户籍所在地B

原告所在地 经营居住地C

被限自由地D

因不动产而提起→不动产所在地

⑶ 共同管辖:

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属于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⑴ 指定管辖:适用:

第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第二,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⑵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⑶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例题: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

B.对该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C.对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D.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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