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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变现、拍卖物的鉴定
二、如何确定拍卖底价
拍卖物的底价是委托人确定的最低可转让价格,起到保护委托人利益或保护拍卖品基本价值的一个最低限。底价要根据拍卖物本身的实际价值及再生能力、升值潜力、获利能力与买方的普遍需求和市场供需情况来确定。底价应是买方所能接受的价格,否则拍卖不能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将财产处置方式分为拍卖、变卖等两种方式:
1、拍卖。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另外还规定动产只能经两次拍卖,而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可以经三次拍卖。按照以上规定,可以计算出每一次拍卖最低保留价与评估价的比例:
第一次拍卖最低保留价=评估价×80。
第二次拍卖最低保留价=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20)
=评估价×80×(1-20)=评估价×64
第三次拍卖最低保留价=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20)
=评估价×64×(1-20)=评估价×51.2
2、变卖。除拍卖的处置方式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因此:变卖最低保留价=评估价×50。
可以看出,变卖最低保留价与第三次拍卖最低保留价大致相当,约为评估价的50左右。
拍卖物底价的确定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企业破产、以资抵债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急于将标的物出售,以变现其价值,不可能像正常出售那样实现其现行市价,要考虑拍卖费用、时限等因素,对此类一般采用清算价格法。实际中采用重置成本折扣法、现行市价折扣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和询问法。二是对于不急于变现的,其价值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的物品,如文物、字画的拍卖底价的确定应采用现行市价法,并考虑标的物与参照物的差异程度以及有关变现的费用来调整标的物的价值。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强制拍卖物品(除动产外)的拍卖底价可以掌握到评估价的50左右。
评估价、拍卖保留价和拍卖底价本来是两个不同的价值概念,但在我们工作的运用中经常产生混淆。委托方委托我们做拍卖底价,我们往往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一个变现系数,且这个系数大都掌握在20左右。根据我们以往的理解,法院还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下浮20来确定起拍价,现在看是错误的。因为拍卖底价是拍卖的最终保留价,是不可突破的价格底线,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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