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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第十一章讲义7

发表时间:2011/11/11 9:03: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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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港口收费

(一)港口收费管理现状

我国在港口内、外贸收费管理体制上有所区别。

外贸港口收费实行中央集中管理体制,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实行政府定价。

内贸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中央和省两级。中央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管理;地方(省)内贸港(码头)价格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的省份已经将部分内贸港收费标准制定的管理权下放给了港口所在的地(市)。

(二)港口收费主要项目

港口具有的企业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港口收费的复杂性。

1、港口建设费

目前,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均征收港口建设费。

但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物品、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等,免征港口建设费。

2、港务费

港务费是指港口企业向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征收的主要用于航道、码头、锚地等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费用。按照征收对象不同,港务费分为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两种。

(1)船舶港务费。

船舶港务费指向船舶征收的港务费。

免收情况:

遇难和避难船舶

非营运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捕鱼及港内工作船舶

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

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

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持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

(2)货物港务费

货物港务费指向经由港口吞吐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港务费。

3、货物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是指进出港口的货物,由港口工人进行装卸作业,按规定计收的费用。目前,国家对货物装卸费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公共码头、货主码头装卸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资码头的货物装卸费实行企业自主定价。

4、引航、移泊费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以及在港内移泊时,向船舶征收的费用。

5、停泊费

停泊费是指向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所征收的费用。按现行规定,需要收费的停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以后,因船方原因继续停泊;

(2)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与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因避难来港在警报解除4小时后继续停泊的;

(4)专程进港加油加水,加完后继续停泊;

(5)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工程船舶、军事、公安机关及海关、检疫、边防等公务船舶除外)的停泊。

由于等潮、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免征停泊费。

6、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对船舶进行开、关舱口作业时,向船舶所征收的费用。

7、港口设施保安费

我国于2006年6月1日起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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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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