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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这里的伪劣产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伪劣产品主要包括: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
2、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具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量要素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括成本和利润。
3、主观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自然人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三)认定
1、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按本罪论处的情形。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如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特定伪劣产品,但又不构成这些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对此,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是一般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1)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殊犯罪论处。
(2)但在普通法重而特殊法轻的情况下,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普通犯罪论处。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里的货值金额根据前引《司法解释》规定,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例题:
甲使用红糖和淀粉加工生产了200件假“板蓝根冲剂”,分4次售出,得赃款212820元,甲的行为构成:()
A.非法经营罪
C.生产、销售假药罪
B.诈骗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案:D。因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不成立销售假药罪,但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
上,可成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要点: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量要素,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上述数额的,应以一般海关违法行为论处。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这里的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属于普通货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之外的货物物品。
3、走私特定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按照相应罪名处罚,不以本罪处理。如走私文物的,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4、明知是走私行为而在境内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一种间接走私行为,构成本罪。如不是直接向进行走势进口活动的分子收购货物物品的,不能以走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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