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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直接应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鉴证
直接应用价格信息为价格鉴证服务是价格鉴证工作中员常见最普遗的应用形式。在具体价格鉴证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委托方往往因某种需要,要求价格鉴证机构为其提供及时的产品价格。具体说,有单一产品价格,有多种产品价格;有市场现货价,也有市场期货价格;有本埠价格,也有外埠、外国进口产品价格等等,而这些问题的提出,往往是与价格鉴证项目的价格直接相关。
在价格签证中,委托方要求鉴证方提供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商品、具体价格形式(指批发价、零售价等)的价格时,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应用价格信息。能够作直接应用的价格信息,通常有一是价格政策信息,它是由各级政府及价格部门制定的各类价格方针、政策、法规、措施、调价原则及价格理论等价格政策信息;二是经政府价格部门直接定价的具体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及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三是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价格政策信息和具体商品价格信息等。
价格鉴证工作中需直接应用价格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1.涉案物品涉及司法程序,其价值的大小有的直接影响当阿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或犯罪人员的量刑。所以,在涉及司法程序的涉案物品中,多数采用直接应用价格信息鉴定。
2.涉及生产要素(如J—地、房产、设施、设备等)价格评估,涉及接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商品价格认证,也多采用直接应用价格信息。
3.价格信息有偿服务。即签证单位或签证人员特所采集或储存的价格信息直接出售给价格信息需要方,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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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