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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第十三章讲义2

发表时间:2011/11/11 9:46: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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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审批

现行收费管理体制把收费分为收费项目管理和收费标准管理两部分,收费的管理主体为价格、财政部门。

设立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管理;

对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等,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

(一)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的设立

批准设立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的,依照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审批收费项目;

二是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方可设立,否则不可以收费;

三是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的,审批时也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下列情况不得批准设立收费项目

1.不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违反WT0规则的;

2.形成对其他区域的政策性歧视,属于地方保护收费,不利于全国市场统一的;

3.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可以收费的;

4.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5.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6.实施正常行政管理职能,其经费应当由公共财政支出的;

7.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证照的;

8.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外,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强制性培训的;

9.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外,强制要求公民、法人参加各种评比(包括评选、评价、评奖、评审、评优、展评等)活动的;

10.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者未经政府批准,国家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含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的;

11.与现有收费项目重复、交叉设置的:

12.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

(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的核定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2.管理或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3.促进资源保护、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符合国际惯例和遵循国际对等的原则。

不同类别的收费,核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准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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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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