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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要点: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量要素,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上述数额的,应以一般海关违法行为论处。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这里的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属于普通货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之外的货物物品。
3、走私特定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按照相应罪名处罚,不以本罪处理。如走私文物的,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4、明知是走私行为而在境内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一种间接走私行为,构成本罪。如不是直接向进行走势进口活动的分子收购货物物品的,不能以走私罪论处。
三、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手段: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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