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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三、价格垄断行为
四、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六、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价格;
(四)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九)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
(十一)其他行为。
如存在以上行为,首先由价格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如有违法所得,没收;并根据情节轻重同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没法所得,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一)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价格干预措施指当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案例:应对旱灾后续影响,云南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主要有:
(1)不执行提价申报的行为
(2)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行为(案例:深圳出台楼市监管办法 调价15%须备案)
(3)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的行为
(4)不执行规定的限价的行为
(5)不执行最低保护价的行为:主要是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的行为
价格紧急措施指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1)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行为
(2)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如存在以上行为,首先由价格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如有违法所得,没收;并根据情节轻重同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没法所得,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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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