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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第十一章讲义8

发表时间:2011/11/11 9:05: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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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公路运输价格和道路通行费

目前公路运输价格和车辆通行费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一、公路运输价格

(一)公路运价的管理

按照运输对象的不同,公路运输价格分为公路客运价格和公路货运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汽车运价方针、政策的制定,协调省际间汽车运价;

客运价格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涉外客运、高档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抢险救灾、军运等重点物资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汽车客、货运站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汽车客运站收费

由于客运站经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各地对客运站收费基本上实行政府管理。汽车客运站收费主要包括:

(1)车辆站务收费。主要包括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清洗清洁费、车辆保温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服务费、延误脱班费等。

(2)旅客站务收费。主要包括补票手续费、退票费、送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旅客站务费等

(三)停车场收费

(1)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2)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价格形式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3)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5)地方政府在制定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道路通行费

公路是具有准公共产品特征的混合产品。

(一)我国现行公路收费政策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对公路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

1、下列三种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权的公路;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中,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人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3、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最长不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 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最长不超过25年。

4、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程序审查批准。

5、免收政策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

(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制定

车辆通行费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影响车辆通行费的因素主要有:

(1)车流量。车流量是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基本要素之一。车流量越大,单位车次通行费标准越低。目前,各地在制定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时,大多依据的是设计车流量。为体现科学合理原则,应按照实际车流量核定通行费标准。

(2)建设和经营成本。

建设成本包括资本金、投资回报,贷款本金、利息,集资本息;经营成本包括公路养护(大修理折旧和日常养护)、维护正常运转的成本和管理、财务等期间费用。根据《公路法》规定,只有利用国内外贷款和有偿集资修建的公路经批准后才允许收费,因此,对于政府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债)及无偿集资,在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时,应从需偿还的投资额中剔除。

(3)税金

目前国家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需要缴纳税金。

但对于经营性收费公路,要按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4)经营期限

经营期越长,收费标准越低,反之亦然。

目前我国对收费公路经营期限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按照不超过30年掌握,比较多的是将收费期限确定为20年左右。

除上述因素外,在核定车辆通行费过程中还要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需要、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因素。

(三)养路费改革

内容: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要求各地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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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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