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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错案追究制度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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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服务原则,规范价格鉴证程序,严明价格鉴证纪律,提高价格鉴证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价格鉴证实行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错案:
(一)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予以否定或责成重新鉴定且有明显错误的鉴证结论;
(二)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证工作检查中发现予以纠正或责成重新鉴定的鉴证结论;
(三)鉴证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鉴证方法、运用公式、计算过程错误,并且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不予采纳的鉴证结论;
(四)经集体审议认为错案的鉴证结论。
第三条 审查追究错案实行自查自报、领导复查、当事人举报、集体评查的方法。
第四条 错案责任分主要责任、共同责任、相应责任三种。
(一)价格鉴证承办人应对现场勘察、市场调查笔录负责,因现场勘察失实或市场价格调查失实造成错案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中心主任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价格鉴证人员出于个人目的,造成鉴证结论错案的,鉴证人员负主要责任,中心主任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中心主任签发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发现错案而未发现或发现而未予纠正导致错案的,应对错案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经集体审议讨论而铸成错案的,由主持会议的中心主任和承办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应经过集体审议决定的鉴定结论,不提请审议而导致错案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中心主任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错案责任追究,分故意、过失两种:
(一)对故意造成错误的,按《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所列法律责任条款处理。
(二)对过失错案,根据错案对人造成的后果,对社会的影响,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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