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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第九章讲义1

发表时间:2011/11/1 11:29: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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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为了广大学员能够顺利通过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特意整理了2012年价格鉴证师有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广大学员有效的复习。

 第九章 医药价格

第一节 药品价格

一、药品价格管理的依据、范围、权限和形式

(一)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法律依据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管理依据是《价格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价格法》: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药品管理法》: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控制药品价格的范围

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

其中,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包括:

按指令性计划生产供应,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生育和免疫规划药品

专利药品

其余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权限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体制。中央一级药品价格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1、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药品

(1)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所有药品。

(2)除国家基本药物外,其他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处方药品。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2、列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

(1)《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民族药品

(2)地方按照规定权限调剂进入地方《医保目录》的药品

(3)纳入地方计划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

省级政府定价只在本省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一种药品被列入某省政府定价范围后,在该地区的销售必须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如果被列入多省政府定价范围,生产企业应分别到当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

(四)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形式

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分为两种定价形式。一种是政府指导价,在药品价格管理实践中通过最高零售价格或出厂价格形式体现的;另一种是政府定价,具体形式是制定出厂或口岸价格。

(1)政府定价: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药品。

(2)政府指导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在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批发价格范围内,企业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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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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