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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的程序
(五)执行
1、执行主体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是我国的刑事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等的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及死缓判决的执行;
看守所负责判处徒刑1年以下和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
拘役所负责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执行。
2、执行依据
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主要包括:
第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第四,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例题: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下列( )有权申诉。
A 当事人 B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C 当事人的近亲属 D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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