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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强化讲义(67)

发表时间:2013/4/10 16:22: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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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复资料指导在考试中占重要分值,为了方便大家统一复习,中国价格鉴证师考试网搜集整理了一部分法学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希望对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只有年满18周岁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在其章程、条例规定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活动范围内进行活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分为:

1.书面形式。它包括文书、证书、合同书、证明、信件、电报、传真等形式。一般说来,书面形式要求有民事主体的签名盖章。即使当事人本人亲笔书写的文书、文件也必须签名盖章。

2.口头形式。它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以及通过录音等来完成。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用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公民之问数额不大的买卖,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能够即时结清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采用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它主要指下述两种形式:(1)推定。推定也称为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其真实意思、意图。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由此可推定双方有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2)沉默。它是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欠缺生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3)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法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六)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一方当事人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锗,则双方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例题:下列民事行为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c.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D.因处于危难境地而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答案:B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信托、经纪等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

(1)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2)行使代理权必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民事责任。具体的职责要求为

①亲自代理义务

②报告义务

③保密义务

2、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一)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行为之间的最大区别;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设定的宗旨和基本原则。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因此,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自己存在利益冲突,无法保证最大限度的为被代理人牟取利益,基于此,自己代理一般都是被禁止的。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这是典型的“一仆二主”,代理人同时服务于交易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一人同时代理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的平衡,结果只能是损害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双方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双方代理行为应是被禁止的一种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

A.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B.财产行为以外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C.诉讼行为

D.事实行为

答案:D

例题:下列行为中,代理人可以从事的是()。

A.自己代理

B.指定代理

C.双方代理

D.事实行为的代理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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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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