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某些特定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它是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的体现,在合理地引导消费方向,间接引导投资流向,缓解社会成员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以及零售金银首饰业务,均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方法。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从建国初期起就对营业行为一直是征税的,几经改革调整,现行营业税的基本法规是l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l2月25日财政部下发的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营业税的意义是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同时积极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税具有征税范围普遍、税负合理的特点。
营业税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营业税共设置9个征税项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采取按行业设置比例税率,税率共设3档,税率分别为3%、5%、5%-20%。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4、关税
中国关税是中国海关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贸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又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我国建国初期就建立了关税制度。现行中国关税制度是以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1992年3月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1994年1月海关总署修订发布的进出口税则为基本法规及相关征管办法和实施细则组成的。我国目前征收的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进出口关税是以国家准许进口和出口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凡国家准许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要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出口关税。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过境的个人物品。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纳税人包括行李物品和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和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的所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关税的税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货物按照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限制进口品等分成若干级别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出口关税的税率也为比例税率,目前我国只对鳗鱼苗等35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纳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关税的完税价格相当于一般流转税的计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等于货物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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