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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认证中心发展模式的确立原则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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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认证中心发展模式的确立不能仅凭着一腔热情,它的确立应当符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应当坚持一系列基本原则,应当正确处理好一些基本关系。在确立我国价格认证中心未来发展模式时,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对基本关系。采集者退散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一)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价格认证中心的建立是创新的结果,它的进一步发展仍然应当继续坚持创新的原则。但是,价格认证中心的发展创新不能凭空进行,而应当在原有基础上继承与发展。改革价格认证中心的发展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相一致的价格鉴定制度,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创新。我国的价格鉴定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对其进行过多次改革,但其与现实的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等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总的来说,我国的价格鉴定体制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按照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的要求,大胆开拓创新,明确发展思路,确定改革模式,努力解决价格认证中心在实践中面临的体制性障碍,为价格认证中心的发展指明方向。一方面,要继承和保持原有的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以参照公务员管理为契机,强化与扩大价格认证中心的公益性,在根本发展模式上,为价格认证中心的发展找准方向,明确思路;同时,进一步依法规范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完善价格鉴定程序,改进价格鉴定方法,不断提高价格鉴定质量和效率,降低价格鉴定的成本和费用。
(二)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的关系
应当说,价格认证中心的建立既是我国价格鉴定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以开阔的眼光,充分了解世界,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它们的相关司法鉴定制度都对我国的鉴定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人类可以共享的文明成果不仅包括物质财富、文化艺术,更包括制度文明和体制文明,因此,我们应当以全球的眼光来吸收世界各国价格鉴定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共同规律。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高度重视本国国情。本国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制度、国家发展阶段以及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更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它对本国的价格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很大。因此,我们在确立我国的价格认证中心发展模式时,应当正确处理好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人类文明有益成果的关系: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要认真吸取和借鉴国外价格鉴定的有益经验。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改革的成本,少走弯路;另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正确把握当今世界发展的动向。要反对两种倾向:一是脱离本国国情,不加分析地盲目照搬国外经验;二是关起门来搞改革,对世界发展的新动向、新进展或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或视为洪水猛兽,不加分析地予以全盘否定。
(三)价格认证中心改革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关系
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一环,这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巨大的系统工程,既包括民事司法鉴定、行政司法鉴定、刑事司法鉴定,也包括涉外司法鉴定,还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事的司法鉴定等。这就需要在改革价格认证中心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整个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需要在各项司法鉴定改革之间相互协调,配套进行。价格认证中心改革作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司法鉴定市场化和公益化改革的基本衔接点,其成功与否、成效大小,对司法鉴定体改革全局具有重要影响。价格认证中心的改革不能脱离价格鉴定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和战略部署,必须将价格认证中心的改革放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总框架中去思考,认真分析价格认证中心改革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甚至与整体司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用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对待价格认证中心的改革,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防止“单打一”,实现价格认证中心〖JP2〗的改革与其他各项体制改革的协调推进。同时,要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和价格鉴定体制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善于利用价格认证中心改革的成果整体性地推进各项司法鉴定改革与建设事业。采集者退散来源:
(四)改革的力度与社会的可承受程度的关系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价格认证中心的模式选择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价格认证中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司法体制,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价格鉴定制度,不大胆进行价格认证中心的改革,就不能实现完善司法鉴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但也要看到,同其他改革一样,价格认证中心的改革也是一个利益再分配和再调整的过程,涉及许多部门、许多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调研,统筹规划,精心设计,妥善安排。既要大胆创新和探索,又要照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维护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将不良效应减少到最低。要在法治的范围内依法有序地开展价格认证中心的改革,使民主政治建设、依法行政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统一起来。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机统一,我国十分注重处理好改革的力度与社会的可承受程度的关系,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热情,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改革。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我国的价格认证中心改革,必须考虑到我国现实的发展阶段,不能只凭理想去过激地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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