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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行政诉讼法仲裁法6

发表时间:2011/6/27 9:16: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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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行为。

①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原告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天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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