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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价格
第一节 水资源费
《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
目的: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一、水资源费管理体制
1、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水资源费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水资源费分类
地表水水资源费
地下水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1、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2、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4、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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