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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输价格管理体制
铁路运输是我国大宗货物和中低收入旅客长距离运输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铁路运输价格实行以政府定价为主的价格管理形式,并允许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适当浮动。
(一)铁路经营管理体制的分类
《铁路法》按经营管理部门将全国铁路分为四类: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1、国家铁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又可分为正式运营线、特定运营线和临时运营线。
实行单独定价的新建铁路和支线,构成了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特定运营线运输价格一般高于正式运营线运输价格水平。特定运营线运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实行"一线一价";二是部分特定运营线与其他线路平行,且距离较近,为均衡不同线路间用户负担,将特殊运价在相邻线路间进行了均摊。
临管运价:部分国家铁路新建线路在按《铁路法》要求通过国家正式验收前,一般先开通临时运营(简称"临管"),以尽早发挥新建铁路的作用,并检验设备状况。临时运营线实际运量不能达到设计标准,单位运输成本较高,也需要实行单独定价,简称"临管运价"。
2、地方铁路: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3、专用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用铁路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业务。
4、铁路专用线: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铁路专用线不具备独立开展运输业务的能力,主要供本企业或单位使用,也可以与其他单位共用。
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的铁路运营管理模式
(1)中央、地方合资(合作)铁路
(2)独立铁路运输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主营业务是公共客货运输服务。
(3)由部分大型厂矿企业投资的铁路。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公共运输服务。
(二)铁路运输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
1、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2、地方铁路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3、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4、铁路专用线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5、中央、地方合资(合作)铁路运输价格:主要按照铁路运输企业的资产结构,分别参照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确定管理权限。
6、独立企业的铁路运输价格:其运输价格由铁道部商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规定。
7、大型厂矿企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运输价格:参照专用铁路的价格管理模式,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但部分铁路线路较长、跨省区运行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省区制定运输价格。
(三)铁路运输价格形式
从总体上看,我国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形式仍以政府定价为主。同时对部分铁路运输价格实行了政府指导价。
对货运回空方向运输、与高速公路平行已形成竞争路段的客货运输;
春运、暑运、"五一"、"十一"节日期间
城际线路、运能紧张线路以及竞争性客运领域
部分实行单独定价的国家铁路特定运营线、临时运营线、地方铁路等
(四)铁路运输价格制定原则和程序
1、铁路运输价格制定原则
(1)首先,在制定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和旅客基准票价率时,主要根据铁路运输成本、收入及盈亏状况,以及基本建设需要,考虑弥补铁路运营亏损或满足扩大再生产资金需要的要求。
(2)考虑不同货物的承受能力。
(3)考虑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
(4)考虑运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如为扶持农业生产,对化肥、农药、磷矿石等支农物资,及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运输实行了减免铁路建设基金等一系列运价优惠政策。对学生、伤残军人等旅客实行的半价优惠,也属于这种情况。
2、铁路运输价格制定程序
首先由铁道部就运价调整理由、幅度、总额等提出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进行审核,上报国务院审批;运价调整幅度经国务院批准后,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制定具体运价调整方案。
近年来,在铁路客运价格管理中还引入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程序。
三、铁路货物运价结构
经国家铁路正式运营线运输的货物,执行国铁统一运价。
统一运价=运营价格+铁路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全路均摊运费
同时根据运输条件的不同,加收电气化铁路的货运电力附加费等。
(一)运营价格:主要用于补偿铁路简单再生产支出。针对不同运输形式分为整车货物运价、零担货物运价和集装箱货物运价三类。
(二)铁路建设基金:指定专门用途,用于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现行收取范围为执行统一运价的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并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大宗农产品等货物品类实行了减免优惠措施。
(三)新路新价全路均摊运费:专项用于部分新改建铁路项目还贷。
(四)货运电力附加费:为弥补电价上涨造成的铁路运输成本增支,对国家铁路中电气化铁路的货运加收电力附加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视电价变动情况每两年核定一次。
(五)杂费。货物在每次运输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环节有所不同。杂费是针对货物的不同运输条件对在一般作业环节以外占用铁路劳务、设施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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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