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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政策大纲:价格鉴证工作时效制度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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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提高价格鉴证工作效率,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受理时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证业务,应当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条鉴证时效: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应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送达时应由送达人及委托单位接收人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三条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时效:委托单位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后,若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应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其受理时效与鉴证时效按前两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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