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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政策法规》第二章讲义1

发表时间:2011/9/30 11:08: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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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三种定价方式及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

2、掌握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

3、掌握经营者定价应该遵循的原则和基本依据;

4、掌握三种主要的价格垄断形式,并了解其内容;

5、了解几种主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6、了解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一)目前我国三种定价方式及定价体制

1、政府定价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比如:国家储备粮食、石油等的定价。

2、政府指导价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其本质是双重主体定价。

3、经营者自主定价

经营者自主定价是指经营者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商品和服务定价以政府定价为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经营者自主定价为主体的定价体制。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比重已经下降到5%以下。

(二)如何界定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边界?

有如下三项重要原则需要考虑:

(1)垄断程度。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资源约束程度。资源约束强的商品和服务,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重要程度。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例子:自来水、电、气等。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一般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即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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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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