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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不包括简单的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耕种用的拖拉机。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为故意。如果是过失,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处罚。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关于本罪的处罚:
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实害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
1、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由于交通肇事罪包含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因而在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也即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二,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未产生上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按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2、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此外,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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