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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报考指南:价格认证程序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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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认证工作的原则:
(1)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2)遵守价格政策法规原则。
(3)正常生产经营行业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原则。
(4)保密原则。
2.价格认证程序
(1)价格认证的申请(委托):是指市场主体或公民个人自愿向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的对各类商品(财物)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认定的书面申请。
申请价格认证(委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①价格认证申请报告,应有明确的认证要求。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医药保健品、食品生产企业及饮食服务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⑤产品生产成本或服务成本核算表。
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⑦其他相关资料。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价格认证,要提供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供商品生产技术标准、商标和商品质量鉴定部门的证明原件,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资料,并注明自主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2)价格认证的受理: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的价格认证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登记。
价格认证受理程序:
①对价格认证申请报告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②对价格认证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告知价格认证的原则和收费标准。
③正式受理、出具价格认证受理通知单。
④进行登记备案。
属于以下物品不作价格认证受理:
①没有产品生产许可证,缺少技术标准,没有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等;
②国家规定的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③在2.1.2(3)中列出的各类涉案财物。
(3)进行市场调研(价格认证办理)
①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进行价格政策研究。
②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进行市场价格水平研究。
③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价格综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起草价格认证结论书。
④领导审查、签发价格认证结论书。
3.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
4.结案
(1)收取价格认证费用。
(2)送达价格认证结论书。
(3)移交有关资料归档。
5.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
委托人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原认证机构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仍有异议的,可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司法、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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