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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科目《价格政策法规》预习资料3

发表时间:2014/3/3 15:14: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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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价格鉴证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4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和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的含义

政府制定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2.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

《价格法》第18条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限于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品种范围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3.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依据

《价格法》第21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4.政府定价目录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要应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价格法》。

中央定价目录规定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

(二)政府价格决策制度

1.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

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程序作了规定,包括受理申请、初步审查、调查、集体商议、价格公告、跟踪监测和定期审查。

2.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例题3-10(单选)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程序不包括( )。

A.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B.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C.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D.向新闻媒体发布听证结果

答案:D

3.政府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

集体审议可采取审价委员会审议、司长办公室审议或其他形式。

例题3-11(多选)根据《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委员会会议程序包括( )。

A.有关负责人陈述送审方案 B.委员提问

C.有关负责人进行答辩 D.委员发表意见

E.根据委员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答案:ABCD

4.专家评审价格制度

专家评审的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成本复杂或分类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可以采取组建专家组的形式进行评审,其他项目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或由有关专家分别提出评审意见的形式进行评审。

例题3-12(单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下列不属于专家评审形式的是( )。

A.组建专家组评审 B.专家评审会评审

C.有关专家分别提出评审意见 D.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办公评审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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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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