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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为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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