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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的程序
(四)审判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两种组织形式:合议庭和独任庭。
合议庭是集体办案的一种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独任庭是指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重审的案件,也适用第一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判第一审案件。
⑴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①开庭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
⑤评议和宣判
⑵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人可以在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或与被告人和解。其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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