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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2

发表时间:2013/1/22 10:16: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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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2、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3、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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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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